让儿子代写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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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与高关琼婚后共同生育二子,杨成与杨华。二人于2017年5月12日立下遗嘱,载明在他们二人逝世后,双方购买的房屋由杨成一人享有;但由于他们没有书写能力,所以由杨成执笔代父母书写了遗嘱。后杨信、高关琼去世后,杨华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双方无法协商处理,杨成遂提起诉讼。审理后判决,遗嘱无效,涉案房屋杨成与杨华每人各分得50%的产权份额。
为什么判决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执笔代书,而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所以杨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是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来代写遗嘱的,而且他在代写遗嘱的时候并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是无效遗嘱。
既然遗嘱无效,那遗嘱所涉及的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处理,所以杨成和杨华作为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都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的;又因为他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而《民法典》又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最终判决涉案房屋杨成与杨华每人各分得50%的产权份额。
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合法有效的具体条件如下:
1、首先,遗嘱人立遗嘱时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其次,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最后,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遗嘱,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以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口头遗嘱的话,要有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见证(证明)最好。
【法律依据】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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