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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5小时前
若夫妇二人离婚之际尚有房产供贷之责,可由当事人自行商议处置方式;
如有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则裁定归属不动产登记一方,未偿贷款则视为该方个人债务。
然而,对于共同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的资产,需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