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出自哪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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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其中强调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了消防工作的考核体系中。这一的出台,使得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

随后,在2013年3月7日,消防局发布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评估要求,规定这些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上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这一导则的出台,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均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火灾高危单位的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住宿、会议、展览等三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等也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此外,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而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具有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等也属于火灾高危单位。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使用单位,以及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也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这些单位因其特殊性,在发生火灾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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