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货币罪构成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29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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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29 11:57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通过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货币的信誉,对国计民生造成了严重危害。由于变造货币的成本相对较低,利润空间大,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冒险。变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其变造行为的特点是假中有真,不同于伪造货币,后者是完全以假充真。变造货币的数量有限,其社会危害性远小于伪造货币罪,但同样会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因此,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变造货币的行为表现为在真币的基础上,通过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原有的货币形态、数量、面值发生变化,例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通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变造货币广义上属于伪造货币的一种方式,但与伪造货币在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变造货币是在货币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加工与改造使其数量、面值增加,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原货币的成分,如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而伪造货币则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利用非货币材料通过复印、影印、描绘等方法使其成为货币。变造货币产生的数量通常较少,且难以成批大量进行,伪造货币则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成批大量制作,逼真程度也更高。因此,将这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不同的刑罚,有着内在的必然性。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故意进行变造,且变造后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币量在100张以上,可视为“数额较大”。变造货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不论其加工后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变造货币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货币也可推定其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但本罪对此不做要求,更便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扩展资料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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