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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育夫妇仍可领养其他孩子。收养需符合以下要求:首先,无子或仅有一子;其次,具备抚养、教育及保护被收养者的能力;再次,无不宜收养子女的疾患;最后,无涉及违法犯罪且不利于被收养者健康成长的过往记录,以及年满三十岁。因此,已有子嗣的伴侣于法律层面并无阻碍领养新儿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