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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供你参考
列举了这样一个案例,用以揭示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状态:
“X某准备了盗窃工具,潜入银行的金库盗窃。他把金库中的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产。于是,X某取走这20元现金后逃走。”那么X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果构成盗窃罪,则应认定X某既遂还是未遂呢?
就该案例而言,X某进入银行金库盗窃,其行为性质是严重的,他意图窃取巨额财物,其主观恶性很深。但是,就X某的客观结果而言,却仅仅窃取了20元现金,其窃取数额极小。
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刑法可罚性?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X某准备工具、潜入银行金库、继而撬开保险柜,这一系列的客观表现均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从其行为的外在表现可知其主观动机——盗窃巨额财物非法占有,这无疑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不论X某是否窃取一分钱而都要认定其成立盗窃罪。
那么,既然X某的盗窃罪成立,其犯罪的状态是既遂还是未遂状态呢?
通说认为,盗窃罪中,行为人只要取得(控制)了财物即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本案中,X某取得了保险柜内的现金20元,那么按照上述认定标准想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盗窃罪的数额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中行为人所盗窃的财产需为数额较大(至少为500元以上),而X某毕竟只是盗窃了20元现金。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起点数额,这让人似乎感觉到X某的行为反倒不为犯罪,不具可罚性。
这样一来,人们的思维往往会陷入错误的认识,仿佛前面所分析的X某“成立盗窃罪”这一结论与后面分析的X某“不够起点数额而不可罚”相矛盾,令人举棋不定。
张教授解释道:X某的行为已经成立盗窃罪,但是应认定X某为盗窃罪未遂,X某的主观和客观表现已经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可罚的、应罚的犯罪行为。但是X某所取得的现金20元因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最低犯罪数额而不能就此认定其已经取得了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故此应该认定X某本次盗窃没有取得财物,X某成立盗窃罪但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
热心网友
这绝对不是未遂!!!完全应定性为盗窃罪,虽然刑法起点是2000,但这是特定环境,银行,所以与钱数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