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醉驾180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0:39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在浙江省,醉驾案件中嫌疑人的血检结果在180毫克以上的,不适用于缓刑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在高速公路上醉驾,醉驾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醉酒驾驶营运汽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过程中抗拒检查,在诉讼期间逃跑等情形。

一、浙江省关于醉驾180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二、浙江省涉嫌醉驾委托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浙江省涉嫌醉驾委托律师的费用不是固定的,律师收费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醉驾和酒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2、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醉驾案件,人民在量刑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每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80毫克以下,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且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才可以依法判处缓刑,一般情况下,嫌疑人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都是量刑时最重要的参考依据。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