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表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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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21:59

  一、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公司与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我想引用一位专家的观点: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有经济。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的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占有控制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分享发展成果,也才能保证国家有力量应对各种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公司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公司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二、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我们关注到,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价格、*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所规定的“不会严重*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增加反垄断法的操作性,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其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我们关注到,不管对于新成立的还是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还是滥用行为的分析,都是反垄断执法中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在执法中需要很多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或*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国反垄断法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授权由*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我们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执法实践中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指标应当客观、明了、可量化,如以资产额、销售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等为指标规定申报标准,使得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其拟进行的集中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同时,我们关注到,各国反垄断法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确定各自的申报标准,具体的标准差别很大。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不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竞争力不高。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能力,又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因此,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要合理、适度。

  五、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针对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包括*商品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以不公平方式设定市场准入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反垄断法还专门针对含有*竞争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竞争内容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21:59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亲。你所问的问题为【反垄断法的问题】您提问的答案:您好,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维护公正竞争,保证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它不仅要企业公平地获得和行使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的自由权利,还担任着打击、惩罚所有市场性垄断行为和*性垄断行为。正因为如此,为实施反垄断法,我国必须要设立专门的有权威性的执法机构,才能够满足有效执法的需要。在我国,分别制定了《反垄断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法度规定了不同的反垄断执法的主管机构。表面看起来,似乎这样的规定分工细致,而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都规定有对反垄断行为的惩治规范,那么这就更有利于我国的反垄断行为了,然而,事实却非如此。这种多头的执法*很容易导致法律的真空,减损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使得实质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机关对这种垄断行为总体负责。还有的就是,由于不同的法有立法宗旨就会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的执行上,不同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从而会执法力度,就不能更好地打击垄断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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