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说的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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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10:27

(1)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主要内容:

该文于1960年发表。该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行为的特征,批评了庇古关于“外部性”问题的补偿原则(*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使在出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

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2)中心主旨: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

并且科斯的这一思想被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命名为“科斯定理”。

扩展资料

社会成本的计算:

计算部门或整个社会的社会平均成本,一般采用统计的方法,把企业的产品成本逐级汇总,然后形成社会平均成本。

但一般社会平均成本往往更多的是指*经济学中的一个理论概念,很难直接计算。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如*对企业成本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权的话,那便使直接计算这种成本成为可能。

明确社会平均成本可以为了解整个社会和掌握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据。我们可以将本企业的实际成本与部门和社会的平均成本进行比较,找出差距,并能看企业的成本水平是否符合社会的经济效益要求,或者对其更好。

社会成本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反映整个社会或部门的平均劳动耗费量的耗费水平。从宏观上了解一定时期花费了多少劳动,创造了多少产品,其社会价值如何。同时,作为产品价格制定的依据,一般只能是社会平均成本,而不可能是个别企业的产品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科斯

百度百科-企业的性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10:28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述的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对这种情况,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坏毗邻的农夫土地上种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的起点,假设了这样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令养牛者对损害负责任,也就是说,农夫有谷物不受损害的权利,养牛者没有让牛损害谷物的权利,不然,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付费,奶牛能吃谷,牛群的规模应是牛多吃谷物增加的价值恰好等于谷物的边际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养牛者对损害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他有让牛吃谷物的权利,不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农夫可将谷物损失的价值转移给养牛者,所以牛群的规模不会增加。通过简化的算术例子,科斯引出了以下结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换句话说,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在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情况下的资源配置就同该企业承担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为了进一步阐明其论点,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科斯接着又分析了“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四案,并再次强调,“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关于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没有影响”,“应该记住,*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对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增加的话”。这些表述,其实就是后来被称作“中性的科斯定理”(Neutrality Version of Coase Theorem)的内容。按照参托·维尔加诺斯基的看法,这个定理隐含的假定前提还包括:

  ◇自愿交换是互惠的斯密定理;
  ◇完全的知识(生产、利润和效用函数等);
  ◇竞争市场;
  ◇最大化目标;
  ◇免费的法律制度;
  ◇无策略行为;
  ◇无财富效应。

  然而,科斯本人却不愿停留在这个交易成本为零的所谓的科斯世界里。他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指出,科斯世界正是他极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世界,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略了交易成本。人们应该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由于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实物,而是采取的行动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设置的权利,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上,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应该探索这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

  在《社会成本问题》的后几节里,科斯进入了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首先,发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其次,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因此,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再次,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最后,经济组织能以低于市场的成本获得有效的结果。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企业取代市场来配置资源——由于企业获得了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企业内部,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行政指令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活动的重新安排不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结果。二是*直接管制,这不是制定可由市场调整权利的法律,而是强制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作为“超级企业”所拥有的权威可以减除不少麻烦,但这种办法也有成本,只有在其他办法无效时才会被采用。三是*直接影响经济行为。*在判决时就应该了解和考虑判决对经济的影响,显然,即使在科斯世界里,这样做也能减少交易成本和节约资源,但应明白,*做出的实际上是关于资源使用的经济判决,这就启示人们,在界定权利这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上,经济学也大有用武之地。

  科斯在该文结束时指出,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个*利无*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该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这些意见的确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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