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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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5 17:25

法律主观:

*对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按照债权的性质予以返还;夫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平均分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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