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如果房产是由父母出资的,父母当然有权力对出资证明进行公证,父母其实也有资格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父母的名字。而且,也并不是只有公证书才能证明这套房子是父母出资的,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可以专门和子女之间签订相关的出资协议,该协议和公证书的效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