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全在先,待判决生效后才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第1种观点: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第2种观点: 保全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包括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错误、起诉被驳回等。对于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分析保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2、保全错误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拓展延伸人民法院保全错误引发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措施当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发生错误,可能会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当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的赔偿措施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的保全错误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依法审理该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保全错误,并根据错误的性质和后果,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赔偿形式可以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当事人应及时咨询律师,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语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如发生错误,应及时解除保全,以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当损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保全错误导致损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当事人应咨询律师,提供充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保全措施到期了,当事人不向法院申请续期的,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中对于保全先后按法院制定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顺序确定,在执行(特别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很大的影响,执行时各债权人按执行措施的顺序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前财产保全的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其他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享有,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保全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并不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仍能要求强制执行。当然,其他债权人必须持有有效法律文书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的保全要在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和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之间形成平衡,由此决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衍生问题:起诉保全后多久执行?人民法院接到保全裁定申请后,由于担心另一方的财产转移会损害一方的权利,通常会在发布保存裁决后立即执行。但冻结财产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过6个月,以防止对保存的一方造成太大损害。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公证人可合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件,另一方可向具有执行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3种观点: 一、保全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处理1、保全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财产保全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的顺序是按照债权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执行的。在财产保全之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就自动转化为对财产的查封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二、如何申请财产保全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第1种观点: 一、督促程序案件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首先,从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在督促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现实需要。督促程序源于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文化深入人心,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商业信用普遍受到重视,督促程序在上述诸国的司法实务中应用广泛,效果良好。而在我国,由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不少商人信用严重缺失,又兼相关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漏洞,现行的督促程序制度对于那些不讲信用的商人实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债务人异议权未作严格限制,在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不仅可以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异议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归于失效,而且尽可以在提出异议前将主要财产从容不迫地转移完毕,待债权人于督促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或径行申请法院诉前保全时,已无财产可保全,此后即使胜诉,也可能因无法执行而不能顺利实现债权。勿庸讳言,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客观存在且短时期内难以解决,当前法院审理包括适用督促程序在内的民商事案件,债权人最终能否实现债权,关键在于财产保全是否到位。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允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督促程序的适用非但不能达到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的目的,相反,却以法院支付令的形式,告知对方债权人已诉诸法律,实际上对债务人起到了“通风报信”的反作用。债权人讨债不成且丧失财产保全的“先机”,由此可见,如果督促程序在审理阶段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从督促程序和财产保全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二者之间并不相互排斥,督促程序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通过申请法院启动督促程序,以远较诉讼程序低廉的成本和短暂的审限,却可以达到与诉讼程序基本相当的诉讼目的,就同类案件的处理来说,督促程序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在督促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加大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的力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作用十分有利,而在督促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自不待言,债务人的相关权益因此也有充分的保障。法院在督促程序中依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的主要内容,在支付令生效后必然发生执行的问题,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因债务人恶意转移、处分、毁损财产,从而使法院作出的支付令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应当允许法院根据债权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在督促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是当然的也是正确的选择。考虑到督促程序区别于诉讼程序的特点,可以限定法院只能依债权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不可直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另外,对于督促程序中法院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因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如果债权人由于级别管辖的原因向该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财产保全申请费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该基层法院在督促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受理诉讼案件的上级法院无须重新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继续由该基层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此可以较好地解决该上级法院可能因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在先而无法对债务人的相同财产实施有效财产保全措施的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基层法院在督促程序中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可以由受诉的上级法院在移送的申请费中予以返还。需要说明的是,基层法院在督促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而与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相类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冻结主要是指对银行账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保全即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种观点: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只能在诉讼时或者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后,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被执行人为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3种观点: 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的,则不需要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是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法院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有以下几点区别:1、申请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申请人一般是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受益人;2、申请阶段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3、执行对象不同,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法院判决的义务方的义务内容;4、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不同。财产保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提起财产保全所处的阶段不同,分为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选择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申请启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申请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申请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悬赏公告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2种观点: 二者区别如下:1、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2、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以及财产的损失,当事人可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的保全,这样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实践中,法院是可以主动下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或者之后,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处分的强制措施,这样能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更好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担保方式有很多,可以用自己房产、存款作为担保,也可以缴纳保费让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还可以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第1种观点: 1、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应由当事人全额负责赔偿。在赔偿时,首先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或对方不肯协商的,则可以要求对方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赔偿。2、对于当事人自己的损失,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应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无羡赔偿,超过部分的车辆损失可以由当事人方的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可以提前三个月办理,还可以按照身份证丢失随时补办。法律要求必须至少提前三个月申领,只规定了上限,没有规定下限。如果公安机关不给办,就说原身份证已丢失,重新办理一张即可。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3种观点: 什么叫入室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分析:非法进入供人居住生活所需的密闭场所抢劫叫入户抢劫的;量刑标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