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如何正确高空作业?

2024-12-07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2米或以上的施工作业称之为高空作业。2、要穿紧口工作服,防滑鞋,戴安全帽。3、高空作业都需要挂安全带、高挂低用。4、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等症的不登高。5、高空作业时材料应固定防止滚动跌落。6、禁止交叉作业。7、要穿紧口工作服,防滑鞋,戴安全帽。8、遵循2×2的原则(离坠落边缘2米以内的临边以及离基准面2米或以上都应挂安全带)。9、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在高空行走。10、高空作业时保证每时每刻都挂好安全带。11、遇到大雾、大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要停止高处作业。12、作业时要带好工具袋,暂时不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2种观点: 高空作业规定是: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无挂扣现场,需设置生命线;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必须在监护下进行作业;3、阵风6级以上和雨雪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4、单梯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必须有人护梯;5、使用移动脚手架必须安装护栏,锁紧滑轮,5米以上禁止使用移动脚手架;6、作业人员禁止踩在彩钢板等不承重的物体上进行作业;7、临边、洞口作业必须架设围护措施。高空作业安全注意有哪些1、凡高空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牢固、可靠;2、凡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接受高空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殊高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3、高空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4、高空作业地点必须将各类安全警示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5、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6、高空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与栏杆攀登;7、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10.8m/s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1种观点: 如何正确高空作业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第六条凡是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及本规定第五条所指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的,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第八条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第九条凡属二级以上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第十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1),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网里。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带并应有人监护。第十三条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支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吊架所用钢丝绳的粗细应根据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负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制动闸必须灵敏可靠。第十四条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第十五条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设盖板或其它防护措施。第十六条上石棉瓦、瓦棱板(薄板材料、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第十七条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第十八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第十九条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厂长(或总工程师)需亲临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第二十条除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外,凡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第二十二条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提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停工期间按缺勤处理。第二十三条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化工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审批,凡因安全措施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审批单位领导负责。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施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班长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班长交接班记录中记载清楚。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在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监护人员留存,另一份交安全科备案。第二十九条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审批。第三十条二、三级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科审批,报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备案。第三十一条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本规定第五条第3、4项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科监督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空作业需要高空作业证,也称特种作业操作证。高空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3种观点: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需要高空作业证。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法律依据《高处作业分级》第三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1.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应视作高空作业。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用品和安全带等。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在夜晚进行高处作业。第十五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