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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相关问题 法律问题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也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在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出现了扩展的趋势。仍然仅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在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期限被规定为15年,自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按照1992年的《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显然,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被延伸了。专利权扩张的原因是什么关于专利权扩张的原因,就专利权客体的扩展来说,技术的发展是一个现实的原因。就已经出现的技术但在原来的专利法中没有受到保护的客体来说,原因在于,在新的形势下纳入专利保护较之游离于专利保护之外更能促进相关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仅以药品为例,在我国1992年修改《专利法》之前,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当时的考虑是,药品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从政策上考虑不宜授予专利。同时,我国的新药的研究、开发能力还比较低,而仿制能力则比较强,为了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医药工业发展,暂不授予专利。不过,虽然我国在医药仿制方面的能力较强,随着我国医药工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特别是研究开发能力的提高,走仿制之路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了。为了振兴我国医药事业,通过专利的激励机制促进新药的研究开发,并适应专利国际保护的潮流,将药品纳入到专利保护变得十分必要。基于此,1992年的《专利法》在专利保护的家族中增加了药品一类。药品专利保护的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很明显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了新的发明创造,这是专利保护客体扩张更主要的原因。知识产权法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就技术发展来说,专利制度更是如此。

第2种观点: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虽然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是生效是从授权公告之日起才生效的,这是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如果专利权期限届满的话,那么专利权即会终止,同时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也是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1、申请阶段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2、审查阶段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并且针对明显实质性问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答复。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3、授权阶段(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三、实用新型专利主要特点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授权快、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低。

第3种观点: 关于专利权扩张的原因,就专利权客体的扩展来说,技术的发展是一个现实的原因。就已经出现的技术但在原来的专利法中没有受到保护的客体来说,原因在于,在新的形势下纳入专利保护较之游离于专利保护之外更能促进相关技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仅以药品为例,在我国1992年修改《专利法》之前,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当时的考虑是,药品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从政策上考虑不宜授予专利。同时,我国的新药的研究、开发能力还比较低,而仿制能力则比较强,为了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医药工业发展,暂不授予专利。[17]不过,虽然我国在医药仿制方面的能力较强,随着我国医药工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发展,特别是研究开发能力的提高,走仿制之路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了。为了振兴我国医药事业,通过专利的激励机制促进新药的研究开发,并适应专利国际保护的潮流,将药品纳入到专利保护变得十分必要。基于此,1992年的《专利法》在专利保护的家族中增加了药品一类。药品专利保护的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很明显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了新的发明创造,这是专利保护客体扩张更主要的原因。知识产权法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就技术发展来说,专利制度更是如此。技术的发展对专利保护的作用表现为:它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新的发明创造类型,需要有专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以激发这类技术发明创造的进行,并且促进这类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专利保护的旗帜下,技术创新获得了稳定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了更多发明创造的出现。这些新的发明创造又进一步需要获得法律保护。技术发展和专利保护看起来存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机制。实际上,专利制度建立几百年以来,就是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机制下运转的。尽管不时有人对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发展的效果表示怀疑,但当代急速的技术发展却是在专利法的保护下出现的。其实,就专利权扩张的整体而言,我们还可以从利益平衡角度加以解释。从理论上说,新技术的发展会使知识产品的利用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为此知识产权法需要对社会利益的划分重新加以调整,以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实现利益平衡。专利制度作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公开,以便进行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专利法的基本理性是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这种机制是一种在对价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机制,它反映了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和对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一般的接近知识和信息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机制体现的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专利制度维持的利益平衡都具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由于技术始终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新的技术总是不断产生——这本身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所致。这必然要影响到专利法,因为专利法是以技术发明为调整对象的。新的技术发明特别是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明的产生,直接导致了专利保护客体的扩大。然而,由于专利保护是以排除他人利用的垄断形式体现的,专利保护客体的扩大,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该被扩大的领域的利用,特别是竞争者的利用。如果只是单方面的专利权扩张,那么在这些新的专利主题上将无法保障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即使是将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技术产品或者方法纳入专利保护,也必须控制、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仅以基因专利保护来说,基因的专利保护是伴随着对有关主题的严格限制的。如在基因技术领域,以下对象就不能成为可专利的主题:克隆人的方法、改变人的生殖系统基因同一性的方法、改变动物遗传基因同一性的方法、任何阶段的人体,以及相关的基因序列等的简单发现、繁殖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利用基因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当然,在确定对基因技术专利进行限制性保护时,除了利益衡量的考虑外,还存在一些特别的因素,如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维护人的尊严等因素。不过,这些因素的存在并不影响到我们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利益衡量。就专利权内容的扩张和保护期的延伸而言,这两类扩展显然提升了专利的保护水平,强化了专有权的效力范围。这种扩张的正当性在于通过这种在新的领域或者更长时间的保护,确保专利权人的必要利益,从而更好地刺激专利权人从事发明活动的积极性。然而,权利内容和期限的扩张都存在一个适当的度的问题。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太多,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竞争者接近和利用与该专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授予保护期过长,则会使专利权人过长地垄断技术,构成对技术自由扩散和推广的障碍。并且,从现实角度看,当代技术发展日益迅猛,过长专利保护期限在实质上对专利权人意义并不大。这里的所谓适度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专利的扩张必须在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兼顾专利制度需要实现的种种社会利益,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竞争者接近和利用与该专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利益。一、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都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对之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考虑到医生天职就是救死扶伤,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生理应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备实用性,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而这类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指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包含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工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出于国家重大利益的考虑,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有以下的3种判定方法:1、技术特征的比对方法。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相同侵权。也就是文字意义上的侵权,通常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3、等同侵权。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要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五种,即: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2、产品的形状;3、产品的构造;4、技术方案;5、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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