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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3条第3款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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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

第2种观点: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是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一、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和其他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现为准;如有必要,应附有图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应当作简要说明。权利要求应当在说明的基础上说明所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二、哪些客体不被授予专利(1)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2)妨碍社会公益科学发(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物和医疗机械受到保护(5)动植物品种,(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依靠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秘密审查就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将来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8)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根据申请专利类型的不同,主要作为平面印刷品图案、颜色或者二者组合的标志的外观设计,虽然申请方式相同,但提交的材料、支付的费用以及申请过程中的各个步骤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提交的材料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等重要相关文件。无论发明人在哪里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是区分申请专利的类型,准备有针对性的材料,并将其提交到专利局所在地。提交材料可以由发明人准备并提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申请,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服务费。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3种观点: 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即如果有他人在先已经取得了上述合法权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便不得以这些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避免权利的冲突,造成纠纷,损害已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人的利益。不管是外观设计,还是发明等,想要申请专利的,都需要查看是否满足了法定的条件,这是专利申请者与相关职员都需要注意的,任何不满足条件的情形,即使提出专利登记的条件,也是不会被批准的。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制度是通过赋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定的权益并要求其完成一定的义务来实现鼓励创新的制度目的。申请日则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益和义务产生的时间起点,其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权益界限的基础。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破坏这项基础,则会使得申请人通过该修改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该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文字描述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或者片面性。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可能尽善尽美地描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事无巨细的描述,因此,如果仅依据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文字作为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界限的基础。而忽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其发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给予申请人更合理的权益保护,也不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一、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实践中,一份专利申请文件自申请日后常有修改之情形,且修改的情形千差万别,而对修改限制过于严苛会导致申请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过于宽松又会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因此需要追本溯源,通过探寻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掌握其宗旨,以解决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专利制度是通过赋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定的权益并要求其完成一定的义务来实现鼓励创新的制度目的。申请日则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益和义务产生的时间起点,其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权益界限的基础,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破坏这项基础,则会使得申请人通过该修改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该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文字描述本身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或者片面性,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可能尽善尽美地描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可能也不需要对其发明创造进行事无巨细的描述,因此,如果仅依据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文字作为划定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界限的基础,而忽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其发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给予申请人更合理的权益保护,也不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实际上是基于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权益关系的产生始于申请日,需要且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表达、固定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创造,从而确定划分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益界限的基础。简而言之,允许申请人基于其在申请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2种观点: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是关于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规定,具体规定内容见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一、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久?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2、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3、申请专利保护期限要注意,使用他人专利期限一定要向专利局检索后再选择使用。4、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以专利权人按规定缴纳年费为前提,当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提前终止: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二、专利申请需准备的资料有哪些?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各一式两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第3种观点: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是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一、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和其他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现为准;如有必要,应附有图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应当作简要说明。权利要求应当在说明的基础上说明所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二、哪些客体不被授予专利(1)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2)妨碍社会公益科学发(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物和医疗机械受到保护(5)动植物品种,(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依靠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秘密审查就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将来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8)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根据申请专利类型的不同,主要作为平面印刷品图案、颜色或者二者组合的标志的外观设计,虽然申请方式相同,但提交的材料、支付的费用以及申请过程中的各个步骤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提交的材料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等重要相关文件。无论发明人在哪里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是区分申请专利的类型,准备有针对性的材料,并将其提交到专利局所在地。提交材料可以由发明人准备并提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申请,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服务费。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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