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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采光权纠纷,应该如何起诉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起诉采光权纠纷需要侵犯采光鉴定结果等相关证据。采光权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3种观点: 采光权起诉能胜诉。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有的人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采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只要其对该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让渡出去,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妨碍因素,所以无需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相邻妨碍的事实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的困难,鉴于以上分析,该类纠纷只要妨碍事实持续存在,则被侵权人随时可以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问题。相关内容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受案法院通常考虑如下因素: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光权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光权起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写明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消除对原告采光权的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写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最后具状人签名并写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起诉采光权纠纷需要侵犯采光鉴定结果等相关证据。采光权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光权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2种观点: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才能成为原告。谁主张谁举证,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了损害,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但是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起诉采光权纠纷需要侵犯采光鉴定结果等相关证据。采光权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光权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光权起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写明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消除对原告采光权的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写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最后具状人签名并写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起诉采光权纠纷需要侵犯采光鉴定结果等相关证据。采光权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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