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1、安全生产法确立有:(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止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2、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3、每天检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整改。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及具体实施工作,按照“五定”的原则完成。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的几种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安全生产有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4、“三同时”原则: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5、“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6、“三不伤害”原则:教育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7、“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8、“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1、安全生产法确立有:(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止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2、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3、每天检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整改。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及具体实施工作,按照“五定”的原则完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1种观点: 三管三必须“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其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有哪些?(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三)落实“三管三必须”(四)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六)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九)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如何理解“三管三必须”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先生在新安法发布会上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表述: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法律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其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8、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制度;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从而更好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的几种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安全生产有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4、“三同时”原则: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5、“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将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6、“三不伤害”原则:教育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7、“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8、“五同时”原则: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坚持什么方针1、安全生产法坚持的几种方针:(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法律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安全生产的目的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的进行生产建议;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治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3、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的进行紧急建设;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3种观点: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从而更好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1、安全生产法确立有:(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止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2、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3、每天检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整改。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及具体实施工作,按照“五定”的原则完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1、安全生产法确立有:(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提出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二、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止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2、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3、每天检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整改。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及具体实施工作,按照“五定”的原则完成。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二)行为人有过错《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损害后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行政责任由《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对中介机构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Σ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λ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刑事责任由于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经常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刻不容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以及损害后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定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法律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一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落实。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