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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来源:汇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D.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障措施。 选项A说法正确。《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选项B说法正确。《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选项C说法正确。《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选项D说法错误。《保障措施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据此可知,作出终裁决定的保障措施可以追溯到临时保障措施期间。

第2种观点: 商业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经营者对消费者和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包括场所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他们具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实际控制力。法律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拓展延伸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障人的法律责任解析安全保障义务和保障人的法律责任解析是指对于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保障人应确保提供的安全措施合规合法,并在必要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他人的安全。如若保障人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或伤害,可能会面临法律追责和赔偿责任。因此,保障人应了解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来履行这些义务,以确保他人的安全。同时,受保障人也有权利要求保障人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语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及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法定义务。保障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合规合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人安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和赔偿责任。保障人应了解自身义务并积极履行,受保障人有权要求保障人履行义务并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其中,安全警示告知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且该警示告知牌最好选用比较醒目的字体或者能够被一眼熟知的方式展现在公共场所,以方便大众能够第一时间知晓该场所的注意事项,以达到安全警示的作用。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是指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中需要设置安全装置的地方,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装置。如果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一旦发生事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安全装置老化、老旧而管理者、经营者放任不管,不履行维修义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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