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雨飞 男 1969年12月13日出生 汉族
住址:安达市新兴综合楼6单元502室
被上诉人:王冬辉 男 1968年5月8日出生 汉族
住址:安达市花园小区6号楼6单元501室
上诉人因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如下:
上诉理由:本案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
上诉事实:上诉人在安达零售皮鞋,被上诉人经营安达—哈尔滨的物流运输。2009年11月27日上诉人从哈尔滨鞋店往安达发4双鞋,哈尔滨鞋店就通过被上诉人把4双鞋配货到安达,哈尔滨鞋店明确此货是代收货款,并且在四双鞋盒的外表贴上“代收货款880元”,车到安达后,被上诉人就委托王国刚把鞋送到上诉人处,上诉人接到鞋后,就把880元钱给付王国刚了。事隔一个多月后,被上诉人称鞋款未收到,就找上诉人要880元钱,上诉人主张当时就把鞋款给付王国刚了,但被上诉人说王国刚没收到鞋款只能找上诉人要,上诉人称自己不能支付两份,为此上诉人拒绝再次给付,所以被上诉人到法院诉讼,第一次起诉王国刚,安达法院称证据不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二次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起诉,法院作出(2010)安民二初字第82号判决书。
根据以上事实上诉人认应当判决由王国刚承担给付此鞋款的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证人王国刚证实“上诉人没有给付货款”,因为在本案件中证人王国刚本身就是利害关系人,其不能够作本案件的证人,其身份应当是本案件的被告。
被上诉人把货交给王国刚,王国刚送货给上诉人,并且在这两个环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认可此货款是“代收货款”,被上诉人收到货后,看见鞋盒外表的代收货款880元,就把货款交给王国刚,结算方式是见货付款,立即结清。现王国刚说“没有收到钱”,因为王国刚送货的老业务员,如果上诉人不给其货款,王国刚的选择:(1)、不能把货留下;(2)、让上诉人出具欠条一张作为欠款的证据。现王国刚把货留下,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上诉人给付货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