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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是否能消除犯罪记录?

来源:汇意旅游网

无罪释放并不存在犯罪记录,因此无需消除犯罪记录。根据刑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需如实报告,但仅刑事拘留而未判刑的不算犯罪记录。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应立即释放被告人,因为羁押理由已不存在。无罪释放的情形包括被拘留时不构成犯罪、被逮捕后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判决无罪等。经过法院审查后的无罪释放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因此无需消除。

法律分析

一、无罪释放能消除犯罪记录吗

无罪释放根本就不存在犯罪记录,因此不存在消除犯罪记录情况。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仅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处刑罚的,不算有犯罪记录,也就没有案底。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一经宣判,就应该释放在押被告人。这主要是由于羁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复存在。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这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或

者免除刑事处罚,是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为前提。在这种前提下,对被告人继续羁押已丧失法律根据和条件,若

继续羁押就会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在执行无罪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被告人的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无罪公民的名誉,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无罪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任何行为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都不能判定为犯罪行为,同样的,任何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定罪量刑,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分子。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最终按照无罪释放处理,那么就不会存在犯罪记录,因此也不会存在犯罪记录消除的问题。

结语

无罪释放意味着没有犯罪记录,因此不需要消除犯罪记录。根据刑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报告,但无罪释放的人没有犯罪记录,也没有案底。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判决一经宣判,被告人应立即释放。无罪释放后,人民法院应恢复被告人的名誉,保障其合法权益。无罪释放的情形包括被拘留时不构成犯罪、逮捕后不构成犯罪、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等。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无罪判决,才能确认无罪,从而消除犯罪记录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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