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是不能被鉴定的,这是由于鉴定请求只能是被指定的机构受理,对于不予手里的情形,通常并不满足受理条件。而对于此类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情形,若是向其他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即使得到鉴定结果,该结果也一般不就有司法效力。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