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预告登记的目的,系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由此可见,预告登记并非物权登记。
2、预购商品房预购登记的效果。“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要保护的债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能够对抗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冲突的不动产特权的处分行为,在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形下,能够产生否定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3、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在特定的情形下会失效,避免了预告商品房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从而损害实际登记权利人的权益。
二、抵押权有没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抵押权人可以是公司嘛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不是公司。
以上就是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在行使抵押权的时候应当是依据一定的手续和步骤,准备好一定的材料才能够方便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