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法》第19条第1款,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