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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酒店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地址: 市 大道 商业街 号门面房。
第三条合伙期限暂定六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账户。
1.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元,占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元,占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元,占股份比例。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追加投资,合伙人必须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否则视为放弃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权,所购物品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设立存取款账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投资所占比例分配。
2.因大股东在酒店经营中同样付出努力,但未拿报酬,故酒店拿出总营业额百分之一为大股东的活动经费。
3.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担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共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与本酒店无关的人员不得接纳入伙。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有提前个月告知合伙人并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人民币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按退伙方式对待。大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三个月内从事与本酒店无关的工作,其股份必须转让给其他股东。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 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对合伙事业进行正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拓展事业,选择合适的项目等等。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有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则否其他合伙人有权没收其所占股份。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与结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在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又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事业解散后15天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有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是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四分,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