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种子管理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 标准。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
八、双方一般责任:
1.供方应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的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给需方。
2.需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1.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向需方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供方供给的种子质量问题(或延期供货)造成需方损失的,则由供方负责赔偿。
2.需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给供方,如延期支付货款,则需方按产品总价的 %/天的违约金付给供方(延期不能超过 天),超过 天后,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壹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供方(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需方(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