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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多收怎么样维权

来源:汇意旅游网

网友提问:最近发现,我的车辆购置税被多收了,我是09年3月买的车,我的购车价格是10.48万元,交购置税应扣掉17%,应按89000交,为4480元,可收税人员让我按104000交,为5200元,多收了我700元,我该怎么办呀,能退给我吗?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四、

五、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之和乘以税率。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车大概是适用5%的优惠税率。简便的计算方法就是:应纳税额=车辆销售价格÷1.17×5%。但同时,《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由于车辆降价后,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调整有一定的周期,因此,扣除增值税后的计税价格可能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所以,只能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对此问题仍有疑问,可以到当地车购税管理部门咨询,如果确属征收错误,可以退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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