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召开股东会或是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
(四)清算组对公司债务进行核定;
(三)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五)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处理公司财产;
(六)清偿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七)制定清算方案,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八)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法院指定清算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