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的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志愿服务必须是自愿参加的。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
自愿性是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公益唯一性原则
志愿服务不应该被当成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
志愿者服务的非工具性包括对志愿服务者的非工具性和对服务组织者的非工具性两个方面。
就志愿服务者而言,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该始终坚持利他和公益为基本目标。
志愿者服务可以获得回报,但不应该以获得回报为基本目的,即使在完全没有回报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坚持志愿服务。
对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来说也具有非工具性,即志愿者的服务不应该被大量用来达到服务以外的目标,不论是经济目标还是其他政治目标或社会目标,否则就会损害志愿服务者的动机。
公益唯一性还体现在,义工不能私自替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计划以外的服务内容。
比如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不得在活动时间内宣传与公益活动无关的事物。
三、非牺牲原则
非牺牲原则的内涵在于,我们并不要求志愿者或者公益的机构一定要以一种牺牲和剥削自己的形式来实现公益行为和目标。
大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能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在不牺牲自己根本利益和基本影响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做好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
四、量力而行原则
要根据公益组织自身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允许的程度来开展工作。
五、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和平等原则
在公益活动中对受助对象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不应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
在活动中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和受助人对话,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
不能";好心办坏事";,所以志愿服务也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权益不被侵害。
六、效率原则
志愿服务应该讲求效益和效率。志愿者的付出是非常稀缺而宝贵的公益资源,在公益活动中要倍加珍惜。
不应该只是为了做事情的行动,而不看行动的结果。
组织者应当充分衡量公益活动投入产出的价值关系,做出决策。
无节制地使用志愿服务资源,将影响公益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对志愿者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挫伤。
所以志愿者服务还应该讲求效率,尽量做到低投入、高产出。
将“重行动本身而不重行动后果”的行为模式转化到“既重行动本身,也重行动后果”模式。
合理地调动志愿服务者的人力和其他公益资源,使其服务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效。
七、安全性原则
志愿服务是一种奉献行为,但不需要牺牲,行有余力的参与,才值得肯定。
重大安全事故会对公益组织的公信力、组织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引发公益组织的生存危机。
所以安全性原则应该作为公益活动的第一原则,其它原则应该从属于安全性原则,组织公益活动时,组织者应该对活动的安全状况认真评估,在进行安全状况评估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
不能将志愿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要制定保障义工安全的措施,对义工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纪律。
在安全与公益活动进程发生冲突时,宁愿中止活动也要保障安全,决不能冒险行事。
同时,在公益活动中对公益组织、志愿者财物的安全保障应该纳入行动规划,并制定严格保障措施。避免发生严重的财物损失。
八、非商业化原则
在市场化的资本无孔不入的社会,公益活动很少能脱离商业化的影响。
但公益活动必须严格把握商业化和公益活动结合的度的问题。
在市场化募集公益资金的过程要确保公益主体性原则。
在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达到公益组织、合作企业的双赢,不能不顾公益利益和社会效益变相作为企业谋利的工具。
志愿者应该多替代政府,少替代私人,志愿者一般不能被用来帮助企业营利。
义工不能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作金钱或物质的任何形式的交易,义工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
九、尊重、宽容和包容原则
公益活动的参与者把爱由己推人,洒向大众的同时,其实更应该把这样的爱给自己的同伴。
大家的在活动动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秉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志愿服务原则
自愿性原则 志愿服务必须是自愿参加的。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自愿性是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去动员志愿者,但应该让每个志愿者都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自愿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相反,如果一些志愿服务不是每个人都自愿参加,而是在某些组织或个人的强迫和压力下去参与的,其社会意义就会大打折扣。被迫参与到志愿者服务之中的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他们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很难持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