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得到权利人同意的处分将不具备物权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拓展延伸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之前,为了保护购买人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不动产权利的转移、设定或变更情况提前予以公示的登记制度。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和程序:首先,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其次,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相关权利证明和合法性;然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被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并颁发预告登记证书;最后,在预告登记期限内,不动产权利的转移、设定或变更需要经过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程序。通过这些法律要求和程序,不动产预告登记能够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公示透明性。
结语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不动产买卖或其他物权协议时,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以保障将来的物权实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的处分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它通过公示和保护购买人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公示透明性。根据《民法典》的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和程序,以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