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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探望权还存在吗?

2024-07-23 来源:汇意旅游网

离婚后再婚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需协商同意。离婚后,父母仍有探视、抚养和监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探视权可由法院强制执行,但需遵守子女意见和维护其身心健康。行使探视权时可接走孩子,但需得到对方同意,并遵循双方协商原则。法院可终止探视权利,若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父母离婚不会终止探望权,但需尊重子女意见和维护其利益。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再婚探望权还存在吗?

离婚后又再婚是享有探望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判决执行的方式,在相应的时间、地点、期限进行探视。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之后再婚,依然可以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和再婚而结束。父母离婚后再婚,仍有探视、抚养和监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行使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吗?

这不是禁止的,双方协商就可以。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如果子女已经年满10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

父母离婚之后,探望权一直存在,公民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可以接走孩子,但是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要双方协商后才可以。探视权不可以强制执行,探望子女之后,不能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可以依法终止探视的权利。

结语

离婚后再婚,父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行使探望权时,双方应协商,接走孩子需取得对方同意。法院可强制执行探望权,对教唆、利诱、恐吓等情形可采取相应措施。子女年满10岁时,法院会征求其意见,不同意探望的不能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行使应保护子女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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