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图纸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以及电子签名的基本模式和功能。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电子签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此外,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最后,电子签名的基本功能是识别签名人并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法律分析
一、关于图纸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图纸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的基本模式
由于电子签名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确性、稳定性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其基本模式有三个: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传统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以此作为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减少了电子技术的多样性对电子签名效力造成的不稳定影响。
三、电子签名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两个基本功能:
1.识别签名人
2.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法律上在定义电子签名时充分考虑了技术中立性,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是根据签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来的,认为凡是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均可认为是电子签名。由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是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术中立的,任何满足签名基本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称为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码技术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图纸上的电子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根据该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确认图纸上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相同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图纸上的电子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结语
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图纸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基本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电子签名可靠性、真确性、稳定性不同的问题。电子签名具有识别签名人、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的基本功能。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20-11-29) 第五十七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01-30)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