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无法继承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财产非个人财产。但是若在农村宅基地上有房屋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房屋可继承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一、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是农宅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未办理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一律按原权利人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人员可以享有本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二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的确权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
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