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

2024-07-23 来源:汇意旅游网

监视居住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适用条件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者等特殊情况,以及案件特殊需要。与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限制更严,被监视居住者需遵守更多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采取强制措施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

取保候审是指以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形式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但不管是哪种措施,此时都是规定的有适用条件的,要是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话,那么相关人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监视居住来看,法律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的。

结语

监视居住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特殊案件情况、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形。与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不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符合适用条件,否则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