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 不属于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