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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仲裁的争议是否还能再次仲裁?

2024-07-28 来源:汇意旅游网

仲裁一裁终局,裁决后不可再次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执行,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违法拖欠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

仲裁后不能再次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争议仲裁的终局:再次仲裁的可行性探讨

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当一方或双方对仲裁结果感到不满时,是否还能再次进行仲裁?这个问题涉及到多个因素的考量。首先,仲裁结果是否具有最终和终局性是关键。如果仲裁结果被视为最终裁决,那么再次进行仲裁可能是不可行的。然而,如果仲裁结果仅被视为初步或临时决定,双方可能有权再次寻求仲裁。其次,法律和仲裁协议的规定也是重要的因素。如果协议明确规定了再次仲裁的条件和程序,那么再次仲裁是可行的。最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解决争议的意愿也会影响再次仲裁的可行性。总之,争议仲裁的终局性和相关协议的约定是决定再次仲裁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不能再次仲裁。如果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第九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应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因此,在争议仲裁中,终局性和相关协议的约定是再次仲裁的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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