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再次申请的规定: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则重新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若申请人自行撤诉后在仲裁时效内再次申请仲裁,则应受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可以缺席裁决。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可以再次申请吗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拓展延伸
仲裁程序的限制和重复申请
仲裁程序的限制和重复申请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仲裁法规定,一次仲裁程序结束后,当事人通常不能再次对同一争议进行仲裁。这是为了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其次,仲裁程序受到法定时效的限制,当事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逾期申请而被驳回。此外,仲裁程序还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中约定的仲裁程序和条件。总的来说,仲裁程序的限制和重复申请是为了维护仲裁制度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争议的合理解决。
结语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仲裁中对同一事项的重复申请受到限制。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再次申请仲裁将不予受理。然而,如果申请人自行撤诉,并在仲裁时效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程序的限制和重复申请旨在保障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效力,确保争议得到合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