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但不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人员。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