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传票三天就开庭。
开庭的程序如下: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
5、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法院司法程序如下:
1、诉讼阶段,准备好诉讼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书写诉讼状,如实把事情的经过用书面形式表述;
2、受理阶段,法院会对述求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标准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法院决定对此立案;
3、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给被告发放传票,传唤被告,这期间可以互相拿出相关证据,期间双方可以调解;
4、开庭阶段,法院正式受理,进行对此事的调查,双方的辩论,以及评议到最后的宣判。
综上所述,申请起诉的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法院会如期开庭,进行审理判决,下达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