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负责人不能行使总公司的法人权利。分公司在经营初期可冲抵总公司的亏损,减轻税收负担,财务要求相对简单。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负责人需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是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有营业资格但不具备独立核算能力。具体问题需咨询律师。
法律分析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定义就可以知道。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是总公司业务的拓展。
分公司的负责任是代表总公司行使职权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如果分公司出现任何问题都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现在不用了不如注销掉,放在那没有好事,带来的只有麻烦,哪怕手续再烦也要办理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39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具有营业资格,有《营业执照》,可以和总公司汇总核算所得税,也可以单独计算,流转税需要在所在地交纳。而子公司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和总公司的关系是投资和被投资关系。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人吗,分公司实际上是不具有相应的法人权利,分公司的一切事项和重大决定应该有总公司通过之后才能实行,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不能行使总公司的法人权利的。具体详细还应当咨询律师。
结语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成立有利于经营,财务会计要求相对简单,且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较为节省。在经营初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此外,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无需缴纳预提税。然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负责人不能行使总公司的法人权利。具体情况仍需咨询律师以获得详细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2009年8月27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