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证划拨性质是国有土地划拨与集体土地不同概念。《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采取承包方式承包,并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可延长。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需订立承包合同并合理利用土地。
法律分析
一、集体土地证划拨性质是什么?
集体土地不存在划拨,划拨土地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与划拨土地是不是同一个概念。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对集体土地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结语
集体土地证划拨性质是指土地使用权由国家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一种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用地等。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需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承包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同时,承包方有义务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