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这个问题是由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适用此规定有两份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适用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提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的证据,方可得到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
1、建议你单位把旷工多少天以上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员工旷工的时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解除合同,这样可以避免经济补偿的纠纷。
2、若直接规定旷工多少天算自动离职,而没有对其定性为违规行为的话,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离职约定,属于直协商解除合同,虽然是由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以旷工的实际行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从方便单位管理角度来看,建议适用第一种,这样单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而第二种则是员工只要想何时走,就直接旷工,这是非常不利于用人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