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我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依据《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灾害预警机制。
2、学校防震抗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管理的原则,在市、区、县(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本单位工作。
3、本预案为我市中小学校地震应急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4、本预案适用于有感地震事件、破坏性地震预报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抢险救灾工作已进行部署并开展后,经市政府批准,本预案即实施完毕。
三、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是综合震情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作出分级。
1、地震预警级别:
(1)蓝色预警级别(Ⅳ级)未来五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2)黄色预警(Ⅲ级)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3)橙色预警(Ⅱ级)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4)红色预警(Ⅰ级)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
2、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Ⅳ级),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6.0—6.5级地震(Ⅲ级),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6.5—7.0级地震(Ⅱ级),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发生7级以上地震(Ⅰ级)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四、地震预报的发布
1、地震预报以省政府发布的为准。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和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
2、省政府对我市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预报。
3、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市境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1、市教育行政部门指挥体系:
市教育局设学校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区、县(市)教育局主管局长。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办公室、安全处、基础教育处、职成处、财务审计处、发展规划处、高教处、体卫艺处。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学校防震抗震应急救灾及宣传教育工作。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学校的防震抗震工作。汇报防震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成员分工职责:
秘书组:办公室。
职责:负责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工作,汇总综合情况,编写震情通报,与地震局沟通信息。
保障组:财务审计处、发展规划处。
职责:调配、筹集救灾经费,编制防震抗震工作计划。
医疗救助组:体卫艺处。
职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控制疫情和防止传染病流行,指导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安全协调组:安全处。
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学校开展防震抗震情况和治安、救灾物资和学校重要部门保卫等工作。
安全教育组:基础教育处、职成处、高教处。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防震抗震教育工作。
六、应急响应
1、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划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也相应地划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上级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防震抗震领导小组,需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全市学校防震抗震工作,并作出如下应急反应:
(1)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长立即召开区、县(市)教育局主管局长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部署全市学校防震抗震工作。
(2)向市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的抗震防震准备情况。
(3)学校防震抗震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学校防震抗震工作和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学校组织全校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和地震发生后自救、互救演练,并做好随时停课的准备。
(5)部署学校积极开展对师生防震、抗震知识宣传教育,克服恐慌心理,不听信小道消息;
(6)停用没有抗震设施的建筑物。
2、上级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在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防震抗震工作应急与救灾工作进入准备阶段。
并做出应急反应:
(1)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开始工作.
(2)主管副局长传达上级有关地震震情通报。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统一布置各学校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4)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防震抗震工作准备情况。
(5)学校编制防震抗震应急疏散、震后自救、互救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师生防震抗震宣传工作。
(6)对没有抗震设防的建筑物做到底数清楚,随时做好停用准备工作。
七、震后恢复教学工作程序
(1)主管副局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校救灾工作;
(2)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社会各界完成救灾工作。
(3)保持与地震局的联系,了解震情发展情况。
(4)成员单位根据分工核实、统计、汇总并上报受灾情况。
(5)根据学校受灾情况组织学校对口支援,使受灾学校尽快复课。
八、相关责任追究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预案规定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2)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3)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4)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5)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6)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8)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