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通过 招标中心 年 月 日所发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本项目采购所做的投标书,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基本条款;
(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表和服务方案及承诺;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资料;
(5)招标文件的条款要求。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服务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项目实施方案、服务方案及承诺和“合同基本条款”。
4、合同金额
根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元)。
5、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合同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6、服务时间、地点和验收办法
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时间为 、地点为 ,验收办法在合
同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4个月内。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0.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1.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11.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苍梧县石桥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执行。
11.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1.5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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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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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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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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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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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