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双方互相合作,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条款,作为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依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 承包范围
2.1本工程桩基完成后,从浇捣基础垫层至屋顶水箱及屋顶瓦片安装的所有泥水工作业,主要包括混凝土浇注及养护、墙体砌筑、室内外墙体粉刷(室内顶棚不粉刷,但暗角必须做平整,符合规范要求)、楼地面找平、楼梯找平等施工图纸内所有的泥水项目在内。
2.2本工程施工图纸中所有需用零星构配件浇捣、养护、安装、零星预制品构件和安装、砼保护层水泥砂垫块制作和安装都在承包范围内。场内排水、砼主体养护、内外墙粉刷养护、以及所有场内建筑垃圾清理工作等全部由乙方总包。
2.3乙方各分项承包内所有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帽、雨衣、且夜间施工餐费及工人住宿,一切由乙方自理。甲方应提供3间约45平米的工棚给乙方做工具房及值班室。
第三条 承包方式
3.1本工程泥工的承包方式以包工不包料形式,甲方提供1台塔
3.2乙方提供:两台以上350型砼搅拌机、砂浆机、斗车、平板振动器、插式振动机、振动棒等,其中二级配电箱以外以下的各级配电箱、电缆线、照明灯具等所有零星工具、机具及铝合金方盒由乙方提供,机具保养及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四条 承包价格
4.1以中标通知书的建筑面积2 ,单价按建筑面积元/㎡计算,本合同总价暂定为 1111111 元。如有图纸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根据实际情况经业主及监理单位签证后,在结算时应给予增减调整价款。
4.2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为(以验收报告证明书为准)。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对施工质量无法保证或达不到质量目标和县标化要求,必须返工整改到合格为止,如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材料及人工费等经济损失,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按实际的经济损失扣回。
4.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质量及工期无法按合同完成,甲方有权撤走乙方的施工班组,并可以调派其他施工班组进场施工,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在乙方结算款中扣回。
第五条 施工工期
5.1本工程工期按甲方统一安排,从第一幢楼浇捣基础垫层开始至本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之日计算工期,提前不奖,延迟处罚(罚款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为准)。施工工期按甲方对每幢楼的总施工计划统一安排,并对各分项施工班组合理调配的工日列入施工进度表,甲方据此再与各分项班组签订施工进度协议。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办法及竣工结算
工程款支付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乙方按每月25日前浇筑完成每层楼面的建筑面积计算,以分项子目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及监理单位认可签证后支付该月75%,本工程全部完工后应支付至总完成工程款的90%,其余15%除预留结算款的1%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为一年)外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预先支付3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以上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安全施工、文明标化
7.1乙方进场前须与甲方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乙方的现场发生违章行为,则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细则》有关条款处罚。
7.2乙方进场必须遵守《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凭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招收民工,或按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三天内向工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由甲方向所属地方派出所统一申领《暂住证》,乙方按规定缴纳办证费用,如有不办理者,经查获其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在进场前应提供相片2张及施工人员花名册,甲方应为乙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7.3 乙方所购进的施工机具设备,乙方需当场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才可使用。设备出现故障,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4乙方按国家、省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7.5乙方在施工时,施工机具不得擅自接电操作,需通知甲方由专业电工进行接电,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7.6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作业,乙方必须根据规定安排持操作证的人员上岗,若需培训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7本工程定为创县标化工程,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光背,不准穿拖鞋,如发现每人次各罚款50元,此款从结算时扣回。如发现乙方自大自强或个别人员素质极差造成对本工程整体形象不良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或个别人员,前帐不结。
7.8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落手清”,对每天施工时造成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
7.9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无法达到县标化要求,其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7.10乙方必须组织安排技术操作熟练、思想素质好及作风纪律严明的员工进场施工,并且不准带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7.11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材料,乙方不得浪费,发生浪费现象,由乙方负责赔偿。
7.12每道(天)施工工序完成,乙方必须做好“落手清”工作,如不及时处理或不听指挥,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了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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