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全县政务服务机构实体中心及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咸阳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咸政发[20xx] 2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镇以及县级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成立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县政务服务方面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县考核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领导、人员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纳入全县各镇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实体中心规范化建设方面(30分)
1、领导重视,出台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对加强政务服务机构工作的意见;
2、按照中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健全、编制落实、人员稳定、经费保障;
3、完成镇村两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框架建设,镇(街办)便民服务大厅建设推进有力;
4、结合权利清单,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它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办结,无双重受理;
5、制定出台本级政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设收费窗口统一按规定收费;
6、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面(20分)
1、按照市、县政府文件要求,开展本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落实;
2、根据网上政务中心建设内容,逐步完成镇、县级部门网上政务中心建设工作,并能够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网上预审或审批工作;
3、使用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所办事项原则上都要使用行政审批系统登记办件,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全程监督;
4、完成本级网上政务中心的事项确认及公示工作,网上办事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服务质量和效能方面(1 5分)
1、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
2、窗口工作人员无 “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的行为;
3、办事大厅管理规范,有专人负责办事环节中的实时监察,中心全年有无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情况。
(四)创新服务机制方面(1 5分)
1、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办合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即办件比例;
3、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进展得力,一站式办公落实到位;
4、针对优化服务、提升服务方面制定出相关的有效措施,并实施有力。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五条 各镇及县级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日常督查考评。由县政务大厅牵头,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和抽查结果计入年度工作考核成绩。
(二)年度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对全县各镇以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完成年度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章 计分原则
第六条 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
(一)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机构并正常运行的基本得分共80分(具体量化分值见附表),其它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一实际扣分。
第七条 加分原则
(一)及时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中心即办件数和受理总量的,根据工作情况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按照市、县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要求,完成各镇区以及相关部门的本级网上政务中心建设任务,结合应用情况和网上办件比例,加1-4分。
(三)认真做好工作交流和理论调研,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刊载,按刊物类别数量加分,市级每篇加0.5分,省级每篇加1分,国家级每篇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四)镇政府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根据工作情况加1-3分。
(五)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表彰层次加分,受到区(市)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局表彰的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六)受到新闻媒体肯定性报道的,市级媒体每次加0.5分,省级媒体每次加1分,国家级媒体每次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七)完成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任务,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第八条 减分原则
(一)已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在中心窗口和机关内部两头受理或者还一直在原机关办理的,扣1-2分。
(二)实体中心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未能完全录入行政审批系统;所受理的事项超过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扣1-3分。
(三)根据日常投诉及处理情况,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扣1-2分。
(四)受到当地和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政务中心责任的,每次扣3分。
(六)对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县政务大厅审定。
(七)同一单位减分总数不超过加分总数。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按照考核细则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将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按分数划分为三个层次,按照县考核办对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的分值,报送至县考核办,对应进行扣分。
第十条 按照各镇及县级各相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考核体系,参照考核结果,县政务大厅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年度先进镇区及部门政务服务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政务大厅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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