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中介服务平台、是一家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借款人提供专业借款咨询、撮合服务的中介公司;乙方是一家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客户资源,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的公司。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乙方将具有以房产(住宅)作为担保物的客户作为借款人推荐给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在自己的经营过程中,将发现的符合在甲方公司借款的客户作为借款人推荐给甲方,甲方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审查方式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独立审核,不受乙方的干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其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合同签署、办理抵押手续、还款管理及催收等事宜。
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可以依法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中介服务,并努力促成出借人(含银行,下同)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
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为***(含各县、市)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住宅)为在***市区三环以内(包含鹿泉、正定、藁城、栾城)。
具体合作项目以乙方出具的《推荐函》为准,一案一议。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期满后继续合作的,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审查方式、要求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独立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协助签署相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协助办理抵押手续、协助催收等相关事宜。
3、甲方有义务对符合要求的、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尽职服务、尽快实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利将符合甲方对借款人要求的客户,作为借款人向甲方推荐。
2、乙方有权利以合作单位的名义向其客户介绍甲方及甲方的中介服务。
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业务人员、代理人的名义向其客户介绍甲方及甲方的中介服务。
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业务人员、代理人的名义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及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乙方有义务对其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协助签署相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协助办理抵押手续、协助催收等相关事宜。
6、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甲方业务人员、客户的形象和声誉。 7、乙方不得夸大借款人的履行能力、不得隐瞒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事宜、不得谎报、瞒报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8、乙方向其推荐的借款人介绍甲方及甲方的中介服务时,应当客观、真实的作出说明,不得作出夸大、虚假的介绍,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不得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9、乙方不得与借款人、其他第三人恶意患通损害甲方的权益。 10、乙方不得进行其他扰乱甲方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收费与结算 1、 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1)对于资质好的客户(征信好、有经营场所、流水够、不高评、不超龄),甲方给与乙方的成本为 个点
2)对于资质一般的客户(征信无连三累六、有经营场所、流水够、不高评、不超龄、需垫资),甲方给与乙方的成本为 个点
3)对于资质差的客户(征信差、无经营场所、流水少、房龄老、年龄大、需垫资等),甲方给与乙方的成本为 个点 4)评估费标准:按每月完成业绩划分区间 完成1-300万 收费千分之三 完成300-1000万 收费千分之二 完成1000-2000万 收费千分之一 完成2000万以上 免评估费 2、 民间业务收费标准
单件单谈,甲方给与乙方的成本按每月 个点起,可加息加点,均可代扣。
3、 垫资业务收费标准
甲方给与乙方的成本为 每日,七天起收,超出部分可代扣。
4、 结算方式
由甲方收取客户全部服务费,为乙方代收点位,按约定成本结算,一单一返。
第六条 担保与担保物的占管、处理
1、作为担保物的房产(住宅),由甲方与借款人和出借人三方协商决定担保方式、担保物占管、处理,乙方不做干涉。
2、对于风险较高的客户,甲方可追加二抵手续。 第八条 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2、合作到期未续签协议的。
3、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4、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5、协议终止后,已经进行的合作项目仍需要继续履行。 第九条 保密
1、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
2)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任何目的。
2、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1)从披露方获取时,已是公开的。
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从合法渠道获知的; 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知的; 4)协议各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
向其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但应要求信息接受方负本协议项下同等保密义务,并且接受方的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的。
6)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披露的。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终止后十日通知对方,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负责。不可抗力包括:水灾、火灾、山洪、地震、海啸、政治动乱及政府行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受理业务后,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业务无法继续的,甲
方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 乙方不得在未与甲方沟通前收取客户费用,否则由此给甲
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优先于本协议履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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