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宣传材料
1、修改后的民诉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修改后的民诉法从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2、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答: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公益诉讼、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增加证据种类、判决书公开等内容。
3、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有什么规定?
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其中的标的额是多少?其它,小额诉讼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比最大差异是什么?
答:X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依据该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略有不同,并将每年依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X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小额诉讼标的额为1202X元左
右。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异,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
5、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哪些证据种类?
答:在证据局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了电子证据,并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证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6、现行民诉法已经确立了“约定管辖〞制度,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合约或财产纠纷案件将来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修改后的民诉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约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约履行地、合约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现行民诉法相比,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敏。其它,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约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约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也就是说,在发生民间借贷的时候,不仅要写好标准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最好就双方假设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这样就能更好更方便地维权。
7、修改后的民诉法文书送达方法除放宽对留置送达的限制外,还确认了哪些新型送达方法?
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
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纳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纳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法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纳前款方法送达的,以 、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8、“执行难〞一向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老大难问题。现实中很多当事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往往马上转移财产,执行通知反而“通风报信〞,修改后的民诉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马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9、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答: 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接受调解书的,说明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如果调解确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调解书没有错误,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往往有先后,有时会发生先收到调解书的一
方无异议,而后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表示反悔,拒绝签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收到调解书后,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10、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答: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酬劳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主要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别情况。
2.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消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伪造证据,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消灭证据,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消灭掉。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挡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这是对证人证言的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不让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作证;一是让证人或者并非证人的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证据。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这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所为的行为。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主要指银行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私自解冻,挪作他用。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