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管理规定
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处理,住二公司依据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处罚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施工的各个项目部、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以及具体责任人,在违规施工情况下的处罚。
本规定和《住二公司技术质量处罚管理规定》的区别在于:只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经济处罚的额度在3000元以内,目的在于及时纠正施工中的违规现象,更注重过程中的管理。
本规定的处罚管理行为由质量管理部发起和控制,各项目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质量处罚管理规定。
一、职责
1、合约结算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总包单位对于各分包单位的处罚约定。
2、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处罚证据和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3、资产财务部依据质量管理部开具的《罚款通知单》和相关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
4、项目部依据《罚款通知单》上交公司罚款。项目部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违规内容落实整改。
5、分包单位如果被处罚,项目部应在结算时将《罚款通知单》附后,并在工程款中扣除分包罚款数额,分包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二、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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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原则:
1、凡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设计要求的行为必须进行处罚。
2、凡是未按照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经2次以上提醒,不予改正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3、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工程质量,不以处罚为目的,各单位应对处罚的内容追查到责任人,直至问题得到纠正。
(二)处罚的方式:
1、按照本规定条款进行罚款处理。 2、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3、对责任单位在评先时予以否决。 (三)处罚规定及标准:
1、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3.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做样板间。对不做样板间或样板间未验收通过而进行了大面积装修,经提出不改者,罚款500~2000元;
2、回填土时,槽底不清理干净、有杂物,没按设计要求厚度分层夯实,灰土没按设计要求的比例拌和、过筛的,经提出不改者,罚款500~3000元;
3、卷材防水不按要求施工,搭接长度及卷起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上下层及相邻卷材未错开,转角处未铺附加层、在阴阳角处接搓及其它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的,经提出不改者,罚款500~2000元;
4、施工中未经设计同意,擅自更换、改变与设计不符的钢筋、导线、管材、管件、设备的材质、规格、走向、标高、位置及安装连接方式,经提出不改者,罚款500~3000元;
5、结构施工中,钢筋严重移位、保护层偏差过大、门窗洞口遗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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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筋,顶板、悬挑梁板等双层网钢筋,施工中上层筋无保护措施的,经质量管理部门提出不及时整改者,罚款500~3000元;
6、模板方案及现场实际施工未严格按照后浇带模板支搭成独立体系的罚款500~2000元;
7、模板拆除未严格按相关规定拆除过早及荷载过早且集中的罚款500~2000元;
8、正常施工中未严格按要求对混凝土进行合理有效养护的罚款300~2000元;
9、对装修中未严格按规范、规程要求分层抹灰的罚款500~2000元; 10、结构施工中对固定线盒、门、窗及其它洞口口模的顶棍不许焊接在主筋上,每发现一点罚款20元;
对结构施工中未按要求对相应位置进行剔除浮浆露出石子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11、施工中没有处理方案,擅自切断主筋者,罚款300~2000元; 12、施工安装前对未做除锈防腐的焊接钢管、铸铁管及管件安装者,罚款500~1000元;
13、钢管敷设对口焊接、镀锌管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管熔焊,经提出不改者,罚款1000~2000元;
14、钢管、JDG管敷设管口毛刺没清就进箱盒和管口连接,经提出不整改者,罚款1000元;
15、灯具固定使用塑料胀塞,经提出不改者,罚款1000~2000元; 16、局优工程,导线接头使用塑料压线帽,经提出不改者,罚款1000~2000元;
17、使用禁用、限用变质产品,罚款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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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施工中偷工减料或故意做假者,罚款2000~5000元; 19、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经提出不改者,罚款500~3000元;
20、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主控项目,经提出不改者,罚款500~2000元;
21、装修工程未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等标准、规范施工的,擅自改变施工做法的,经提出不改者,罚款1000~5000元;结构施工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经提出不改者,罚款500~3000元。
22、不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要求,经有关部门提出不改者,罚款500~2000元;
23、施工前无针对性技术质量交底进行施工的,追究施工管理者责任,罚款500~2000元。有技术交底而实际未向有关操作人员交底或未按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的,追究施工劳务领导者责任,罚款500~2000元;
24、施工管理人员不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不坚持原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25、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在日常工作检查中,第一次检查时出现的问题书面通知,第二次检查时还不整改的,对分包单位及责任人分别罚款500~1000元;第三次检查时还不整改的,对分包单位及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2000元,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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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包单位的竣工工程施工资料,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之前经检查不整改的,对分包单位及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总公司竣工验收之前经检查不整改的,对分包单位及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之前经检查不整改的,竣工验收4个月内不能及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资料的,对分包单位及责任人分别罚款2000~5000元。分包单位达不到竣工资料要求的,不能进行竣工工程结算。
(四)处罚程序:
1、质量管理部依据检查情况,分清责任,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并开据罚款单。罚款单一式四份(质量管理部一份、责任人一份、项目部经营部门一份、资产财务部一份)。
2、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在当月结帐时持现金到资产财务部交清罚款,或由项目部直接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质量管理部应追踪扣款情况,如果没有扣除,在分包工程结算时,由质量管理部附上罚款单,由公司结算部和资产财务部统一扣除罚款。
3、所罚款项作为财务收入,不得挪作它用。 三、记录:
1、ZR-ZL-03表 《工程检查记录表》 2、ZR-ZL-12表 《罚款通知单》 3、ZR-ZL-04表 《责令整改通知单》
本文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市住二质【2010】第90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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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查记录表
ZR-ZL-03 表
工程名称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与整改要求: 年 月 日 检查人 受检人 受检单位 负责人 公司复项目复查内容/或是 查内容 否提交整改报告 复查结果: 检查人: 年 月 日 本表由检查人填写,一式两份。检查人和受检人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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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罚 款 通 知 单 ZR-ZL-12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经查:
依据公司《施工质量处罚管理规定》第 条款、第 条款, 给予 罚款 元。 特此通知! 技术质量管理部(公 章) 年 月 日 罚款单一式四份,技术质量管理部、项目部、责任人、资产财务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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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二公司责令整改通知单 ZR-ZL-04
工程名称: 项目部: 负责人:
检查部位及检查内容:
责令整改内容
整改期限: 检查人员: 受检人员: 时间:
备注:《责令整改通知单》用于处理严重质量问题,项目部须按期整改,公司进行复查。问题性质严重、项目部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公司将依据《责令整改通知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通知单一式三份,项目部一份,公司部门一份,主管领导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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