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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中国输美冻虾遭遇反倾销案
【概要】
2007年9月7日,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日子,美国商务部终裁,福清谊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冻虾反倾销案中胜了,成为目前继湛江国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后,在输美冻虾反倾销案中获得零关税待遇的第二家中国国内企业。
与之同时传开来的还有一条遗憾的消息:中国输美冻虾在这次反倾销案中遭受重挫,美国对中国输美的其他企业的冻虾及罐装温水虾征收27.89%到112.81%不等的反倾销税,平均税率为55%。业内人士称,关税超过20%,企业在市场上就失去竞争力。中国加入WTO已达6年,反倾销应诉捷报频传,冻虾出口作为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宗农产品却遭惨败,这引起了业界深思。
【案情】
早在2002年,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就酝酿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进口虾采取反倾销行动,这个消息当即引起了谊华公司的高度重视。中国虾产品70%对美出口,是输美的主要农产品之一,美国一旦实施反倾销,将对福清市整个出口虾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就是从那时开始,谊华水产开始了应对反倾销的各项准备,公司领导层及管理层学习反倾销的知识,研究中国小龙虾、蘑菇、苹果汁等各种各样的反倾销案例,不断跟踪了解美国方面的信息。
2003年底,美国反倾销的风声渐起。福清谊华同香港谊林集团第一时间向中国土畜商会咨询,聘请了专业处理反倾销案的律师团。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越南等6个国家生产的冷冻虾和罐装温水虾采取反倾销措施。2004年1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开始立案调查。此时,大部分中国企业才匆匆上阵,应诉准备粗糙马虎,甚至出现公司名字翻译错误、提交过期的营业执照等低级错误,有的企业尚未应战就已出局。
2004年2月25日,谊华被指定为强制性调查对象,同行企业都说谊华不走运。谊华公司上下却感到机会难得:“可以凭此一搏了!”这时,全国涉案的123家企业中,只有60多家企业应诉,超过一半的企业选择放弃。
谊华公司何美乐董事长胸有成竹:“我们绝对没有低于成本卖,绝对没有倾销,中国虾成本低,是因为我们有全世界最先进的养殖技术和比较便宜的劳动力资源。美国对我们中国虾业来说,是个很大的市场,我们决不轻言退出!”由此,谊华公司携手香港谊林集团,大手笔付出近千万元的诉讼费用,打起了这场“国际官司”。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我国虾反倾销做出第二轮终裁结果。我国四家强制应诉企业税率为0.07%-82.27%,非强制应诉企业中39家获平均加权税率55.23%,有18家应诉企业被拒绝加权税率,未参加应诉企业获112.81%的税率。
谊华便是四家强制应诉企业之一。不可思议的是,美国商务部竟然违反WTO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选取替代国替代价格的基本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十分离奇地选取了印度一家在调查期以外的、不分规格的混合虾的价格,虾的品种也与我国出口美国的不同,印度是黑虎虾,而谊华出口的大部分是南美白对虾。基于美国商务部不合理的税率计算方法,为获取合法的权利,谊华公司所属的香港谊林公司代理律师团顶着高额的律师费,积极向美国贸易法院申诉,2005年美国贸易法院受理香港谊林公司的申诉。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美国贸易法院认为谊林公司提出的税率计算方法是合理合法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9月26日前提出新的合理的税率计算结果,但遗憾的是,美国商务部并没有完全按照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要求更改该案件税率的计算方法,而是仅仅对于其引用的印度制造商 NAKKTANI 原料虾的单独加权成本进行了细微调整。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向美国贸易法院递交了第一次重新计算税率的结果,其中谊林集团经过重新计算的新税率为56.7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不接受此次美国商务部的重新计算结果,并责成美国商务部一个月内重新按照法院的判决做出新的税率计算。
最终结果让人满意,今年9月7日,反倾销官司水落石出,谊华公司打了个漂亮的反击战。
案例分析:要赢得应诉反倾销斗争的胜利,光有决心和毅力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内部严格的管理、扎实的内功才是制胜的根本。
正如谊华代理律师达颢文所说,美国方面主要的考察点在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制、健全的财务数据。“要让美国人相信我们提供的数据,我们企业的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必须要国际化、规范化,适应反倾销的调查要求。”
必须拥有国际化的人才,按国际一流的标准生产,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年谊华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从2003年投建新厂开始,谊华先后取得了美国、韩国等国家的认证,到目前为止,公司已通过ISO9001认证、英国BRC高级认证、泰国FAI认证、美国ACC认证、欧盟注册等认证。在预警的过程中,福清谊华也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财务系统、会计信息,这使得他们在应诉时底气十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谊华的应诉团队,他们不仅精通国际法律,其敬业精神更令人佩服。为了填写厚达数百页的答卷,为了回答美国商务部随时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谊华的员工和律师们几乎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应诉资料铺满了大会议室。回忆这段经历,谊华的财务总监吴孝香说:“美国商务部的调查最重视的就是数据,每一个问题都要及时、准确、完整地交出答案,稍有差错就前功尽弃。”
在赢得这场“洋官司”后,谊华公司董事长何美乐的话语更是掷地有声:“我们的企业很规范,团队很优秀,我们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按WTO规则做生意。”
案例2 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创汇
【概要】
江苏省某特殊钢绳厂向荷兰某贸易公司出口某型号的特殊钢绳,以向对方提供普惠制证书为条件,使特殊钢绳的每公吨售价从对方接受的1100美元提高到1150美元,为国家创取了更多的外汇。
【案情】
1998年6月10日荷兰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向江苏省某特殊钢绳厂(以下简称“我方”)发来电传,要求特殊钢绳厂向其报特殊钢绳的实盘。
我方于6月12 日向对方发盘:B型号特殊钢绳1,000公吨,每公吨1,20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6月15 日对方回电,要求将数量增到2,000公吨,价格降为每公吨1,10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
6月17 日我方回电,说明亚洲金融危机后,我方出口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我方一直在微利经营,所报价格已经非常低,但考虑到贵方购买数量增加为2000公吨,价格可降为每公吨115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
6月20 日对方回电,仍然要求降低价格。
6月23 日我方回电答复,价格仍为每公吨1150美元CIF阿姆斯特丹,但可以提供普惠制证书。
对方接到我方答复后,经研究认为,在提供普惠制证书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优惠关税,从而降低其进口成本,因此,于6月28 日回电表示无条件接受。
【分析】
本案例是成功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典范。但也有其它信息表明,我国的出口商品对普惠制的利用率还不足50%,我国每年只获普惠制的好处的30%,损失达上百亿美元。
当今世界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各国政府竟相采取各种手段扩大本国产品出口。其中,利用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种办法。尽管我国有些省份和企业利用得比较好,但从总体上看,许多企业还没有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这说明在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向出口企业普及普惠制知识非常迫切,也非常必要。
普惠制(GSP)的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了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
普惠制的最主要的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普惠制是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贸易合作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普惠制是一种最低的、最优惠的进口税率,其优惠程度远高于最惠国待遇,而具体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大小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间的差额,有些商品减税多些
有些少一些,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的减税幅度大,有些商品实行免税。
原则上讲,普惠制应是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无歧视、无例外地提供优惠待遇,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要想取得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还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欧盟15国以及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波兰等23个国家,其中欧盟和日本是主要给惠国。美国至今仍因非经济原因仅给予我国最惠国待遇。
产品出口到 “给惠国”时,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交如原产地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普惠制对原产地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产品必须全部产自受惠国或地区;或者规定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原料或零件经过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所谓实质性变化有两个标准:(1)加工标准。原西欧共同市场、日本、挪威、瑞士等采用这项标准,它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的税目和利用这些原料或零件加工后的商品税目发生了变化,就可以认为已经过高度加工,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该商品就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增值标准。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采用这项标准。它规定只有进口原料或零件的价值没有超过出口商品价值规定的百分比,这种变化才能做为实质性的变化和享有关税优惠待遇。例如欧共体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的价格不得超出商品价值40%,经过实质性的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普惠制对托运的书面证明要求是“直接运输规则”,即必须提供由受惠国直接运到给惠国的运输单据。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需要,受惠产品可以通过邻国过境,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我国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机构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它负责按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的原产地规则,并根据进口商在信用证中的要求,对给惠国已给我国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商品签发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制定的统一的普惠制产地证,作为我国出口商品按给惠国规定的减免关税幅度,取得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合法凭证。
我国实施普惠制起步较晚,对发展中国家如此优惠的制度,我国直到1979年末才开始享受,比许多发展中国家晚了近十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出口市场受到很大的冲击,对外贸易形势非常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普惠制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确实意义重大。从我国利用普惠制的现状出发,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改进生产技术,减少产品中的进口成份,提高国产化程度。一般讲,一个国家的工业化程度越高,其制成品的国
产化程度越高。给惠国家是根据自己的原产地标准来确定是否给予受惠国的某种产品优惠待遇。受惠国必须保证自己的产品中的进口成份经过本国加工才能享受到普惠待遇,所以,我们必须尽量使产品国产化,为此需要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用国产件或国产原料代替进口件或进口原料。(2)深入研究各给惠国的给惠方案,用好、用足、用活普惠制。普惠制没有统一的方案,各个给惠国都是根据自己的事实分别制定税率,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研究各个给惠国的给惠方案特点及运用技巧是能够充分享受普惠制的重要前提。(3)提高外销人员素质,把普惠制待遇作为谈判筹码,懂得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之间的差别,从而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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