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全面实施海南大学学分制方案,加强学生的素质培养,促进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公共选修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三、开课
1.每一学期所开出的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课程应使文、理科学生人数基本均衡。
2.每学期的第十、十一周为全校公共选修课申报周。各学院在第十二周将新开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况等报送教务处。
3.公共选修课的教师任课资格由教务处确认。 4.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为34学时,2学分。 5.每一学期的第14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所开公共选修课的课程简介、授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四、选课
1.原则上只允许三、四年级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每位学生每学期限选4学分。在课源充足的情况下,可允许二年级的学生选修一门。
2.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每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两门,同一类课程只能选一门。学生一般应首先选修跨学科类(即交叉类)公共选修课。本专业已开设的课程不能作为全校公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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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课选修,学分不予承认。
3.每一学期的第15周为学生网上选课时间,第16周公布选课结果。根据具体情况,选课系统将自动剔除不符合选课条件的参选生或超员选修的部分参选生。
4.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增加选修人数,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者,应由教务处教务科认可,于开学后前两周内由教务科登记造册送达任课教师方有效。
5.除教务处对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外,任选课还可跨学院、跨专业选修。学生可在本学院领取并填写选课卡一式两份,经开课单位教学秘书签字后,送开课单位、本学院各一份并随班听课即可。
五、教学
1.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下达,纳入教师本人教学工作量。
2.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为34学时,教学时间为第1周至第16周,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修日上课。
3.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未经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
4.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如因伤、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停课的,应填写《海南大学教师调课、停课审批表》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并由教务处通知学生。
5.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6周对公共选修课进行课堂评估。
6.坚持考勤制度,严肃教学纪律。开课后两周内,学生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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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不计入应修总学分。
7.学生未修学时达该课程总学时1/4者,按退选论,取消考试资格。
六、考核
1.公共选修课的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的第17周进行。跨学院、跨专业的选修课考试按正常考试时间进行。
2.公共选修课均为考查课程,考试方式(开卷、闭卷或其它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3.任课教师须在每学期第十周前,按学校有关规定将试题及准确修读人数报送教务科,并注明考试方式,以便统计制卷。
4.修读某门公共选修课课程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到教务科报名参加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七、成绩的报送
1.成绩登记表中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其成绩栏不应空白,须注明“未考”。
2.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将试卷按学院分扎,统一送交有关学院教学秘书处。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的,应书面报告缓送原因。
3.以学院为单位依次登记成绩表,每张成绩表上要有任课教师签名,复印件一律不予认可。
4.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补送。如确有差误,须书面说明情况,并附上学生考核试卷及原始成绩,经教务处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改,更改的成绩必须有更改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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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生成绩的记载,采用统一印发的成绩表,总评成绩按规定以五级制记分,即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皆以百分制记分。
6.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大致符合正态分布、不及格率应在5%—15%,优秀率(90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
7.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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